(2017)苏1183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义君与韩广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君,韩广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2925号原告:王义君,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被告:韩广平,男,成人,汉族,句容市开发区。原告王义君与被告韩广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报酬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原告在被告处承揽了油漆作业,后被告拖欠2万元报酬,2017年2月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7年5月底支付10000元,10月底支付10000元。后被告未能履行承诺。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王义君句容汽配城油漆工资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韩广平,2017年2月7日,2017年5月底付10000元,2017年10月底付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以及原告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了油漆工作,被告应按约支付报酬,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广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义君报酬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