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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拜泉县刘辉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泉县刘辉农资有限公司,王艳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419号原告:拜泉县刘辉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国富镇内。法定代表人:刘殿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辉,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保护村。被告:王艳东,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上升乡劳动村。原告拜泉县刘辉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2017年6月22日以与被告王艳东已协商解决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拜泉县刘辉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贤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