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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费军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陆雪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军辉,陆雪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402号原告:费军辉,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雪妹,女,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原告费军辉与被告陆雪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费军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的相关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费军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炜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