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国官与被执行人黄会宾、南京胜利特种养殖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官,黄会宾,南京胜利特种养殖场,单惠霞,褚莹,张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575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官,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会宾,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南京胜利特种养殖场,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余家湾街道。投资人:单惠霞。被执行人:单惠霞,女,汉族,1956年5月26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褚莹,女,汉族,1980年4月1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振良,男,汉族,1957年4月30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官与被执行人黄会宾、南京胜利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胜利养殖场)、单惠霞、褚莹、张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5)玄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347600元及利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会宾名下万通牌中型普通客车已被强制注销,捷达牌小型轿车已转出。被执行人单惠霞名下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已被锁定,系2000年出厂,未实际控制;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2002年出厂,亦未实际控制,故均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国官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位于南京市鼓楼区XX室、秦淮区XX室、秦淮区XXX室等三处房屋,均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前即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另查明,被执行人黄会宾在本院书面承诺还款后再无消息,被执行人胜利养殖场经营地址不明,被执行人单惠霞、褚莹、张振良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全部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中的个人予以曝光、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会宾自动履行了50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426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风险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六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焦宜春审 判 员 牛利梅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