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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肖正生诉武冈市文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武冈市文坪镇宏顺村村委会其他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生,武冈市文坪镇人民政府,武冈市文坪镇宏顺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81行初9号原告肖正生,男,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冈市文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俊,武冈市文坪镇人民政府镇长。第三人武冈市文坪镇宏顺村村委会。负责人李珍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肖正生诉被告武冈市文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武冈市文坪镇宏顺村村委会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肖正生以武冈市文坪镇人民政府已作出相应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正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正生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审 判 长 杜    文    池人民陪审员 肖勇人民陪审员邱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    牧    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