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福康与黄复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康,黄复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26号原告:李福康,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区。被告:黄复存,男,58岁,汉族,退休干部,住定陶区。原告李福康诉被告黄复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福康于2017年6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康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李福康负担。审判员 刘兆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