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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福康与黄复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康,黄复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26号原告:李福康,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区。被告:黄复存,男,58岁,汉族,退休干部,住定陶区。原告李福康诉被告黄复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福康于2017年6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康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李福康负担。审判员  刘兆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