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静与王春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王春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268号原告:刘静,女,1983年9月9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王春梅,女1982年1月7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刘静诉被告王春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