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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静与王春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王春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268号原告:刘静,女,1983年9月9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王春梅,女1982年1月7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刘静诉被告王春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员  赵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