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宏伟、袁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伟,袁宏华,杨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徐宏伟,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袁宏华,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杨淑琴,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宏伟与被执行人袁宏华、杨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淑琴所有车牌号为宁A×××××的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淑琴所有车牌号为宁A×××××的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享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4执191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宏伟与被执行人袁宏华、杨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协助查封查封被执行人杨淑琴所有车牌号为宁A×××××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附:(2017)浙0784执191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林享享联系电话:0579-8929****本院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邮编:321300永康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浙0784执1918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俞小旬送达人俞小旬李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