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胜才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军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胜才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军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1767号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胜才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栋2单元6层8号。法定代表人:徐志修,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萍,女,汉族,哈尔滨市安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军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李斌,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闽,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胜才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军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胜才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军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胜才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军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24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胜才金属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哈尔滨军鼎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