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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委赔监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欧阳铁球申请湘潭县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铁球,湘潭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湘委赔监19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欧阳铁球,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刘小舟,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湘潭县公安局,住所地湘潭县易浴河镇瑞莲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彭世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军,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复议机关湘潭市公安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吉利东路。法定代表人罗伟,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局法制支队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谭鹏,该局法制支队复议应诉科副科长。申诉人欧阳铁球不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6)湘03委赔8号决定,以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原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审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