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迟双俐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双俐,于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迟双俐。被执行人于学江。申请执行人迟双俐与被执行人于学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141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学江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4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迟双俐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