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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郭晶晶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郭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611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原交警三大队)。负责人刘建伟,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君,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大队指导员,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执行人郭晶晶,男,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晶晶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编号:410611-100222143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编号:410611-100222143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二、被申请执行人郭晶晶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共计400元;三、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文英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五日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