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彭州市人民法院与胡德强、侯德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人民法院,胡德强,侯德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法定代表人:曾耀林,职务:院长。被执行人:胡德强,男,汉族,居住地: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侯德均,男,汉族,居住地: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执行胡德强、侯德均罚金一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胡德强罚金2000、侯德均罚金2000元,未执行金额为4000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英烈审 判 员 胥道全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泽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