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爱华与来又虎、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爱华,来又虎,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70号原告:潘爱华,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来又虎,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阳辖区济安桥南街3号。负责人:王开文,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负责人:徐如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爱华诉被告来又虎、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爱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潘爱华负担。审判员 孙庆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