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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钦州市泰禾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俊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泰禾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俊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泰禾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湾大道汽车北站二楼。法定代表人:吴先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东,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俊斌,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泰禾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俊斌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肖俊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俊斌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明被执行人肖俊斌有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泰禾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债权未得到实现。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泰禾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肖俊斌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703执31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泰禾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朝良审 判 员  黄本儒人民陪审员  林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