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庞建平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4刑初67号公诉机关洪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建平,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留誉镇杜家庄村上岔沟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本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洪洞县看守所。洪洞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建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山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庞建平跳窗进入山西省浮山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大楼内,用改锥撬开二层、三层的办公室房门,盗窃一条中华牌香烟、两盒茶叶。2、2016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庞建平翻墙进入洪洞县公安局办公大楼内,用改锥撬开四层、五层的多个办公室房门,盗窃一台价值1750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699元的联想平板电脑(共计价值2449元,案发后赃物追回)。3、2017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庞建平跳窗进入山西省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楼内,用改锥撬开二楼办公室房门,盗窃4盒芙蓉王牌香烟。上述事实,被告人庞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浮山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周武臣、洪洞县公安局民警任建星、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乔永进的陈述,被告人庞建平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洪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建平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庞建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庞建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应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红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