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樊其辉与程烈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其辉,程烈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768号原告樊其辉,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程烈军,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其辉与被告程烈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其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其辉负担。审 判 员  邓 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邓超兰书 记 员  邓超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