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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付国与王显柱、周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王显柱,周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1748号原告:付国,男,37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女,4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系付国妻子。被告:王显柱,男,37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周立军,女,38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付国与被告王显柱、周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显柱、周立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国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给付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给付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分别于2016年3月11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2017年1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两张,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日期。此款后经索要,二被告一直未偿还。被告王显柱、周立军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的借据两张、黑龙坝镇三道湾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在案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两份,并约定利息,二被告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名,此借据合法有效。此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在被告王显柱与被告周立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请求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显柱、周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付国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给付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至的利息;二、被告王显柱、周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付国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给付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至的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王显柱、周立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本判决生效后,若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判决书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冬岩代理审判员  于恩涛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