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辖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昊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昊笛,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终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昊笛,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550号今利园1、2座东头。法定代表人:段钢,董事长。上诉人廖昊笛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廖昊笛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长沙市天心区,上诉人住所地是在××芙蓉区,因此本案应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明确了需要服务和管理的物业为上诉人购买的保利˙阆峰云墅商住小区的房屋,应视为双方约定了该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地为保利˙阆峰云墅商住小区,该小区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按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