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益飞与陈艳飞、金彩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益飞,陈艳飞,金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益飞,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陈艳飞,男,1972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金彩虹,女,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吴益飞与陈艳飞、金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本院已扣划人民币45,766.46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对部分账户予以了冻结。查得被执行人金彩虹名下牌照号为沪A5XX**奥迪轿车一辆,本院已查封,目前暂不符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得两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余款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2民初14750号民事判决除已执行到位的人民币45,766.46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