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6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李某某即日给付韩某某3500元,剩余2900元于2017年7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完,双方正在按协议履行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6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刘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