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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思与宿建西、吴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宿建西,吴延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72号原告李思,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宿建西,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吴延安,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思与被告宿建西、吴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思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思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李思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