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车英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车英民,济南宝来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67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春方,行长。被告:车英民,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宝来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车英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车英民、济南宝来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申请费352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亓 蕾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