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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彭伟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76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伟峰,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伟峰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素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伟峰及其辩护人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彭伟峰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处取得一套伪基站电子设备及两台手机,该男子承诺以每日800元人民币的报酬让彭伟峰携带该套设备到广州周边地区发送虚假诈骗信息。2017年3月2日16时,被告人彭伟峰携带该套电子设备入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华威商务酒店613房,并在房内开启设备开始运作并发送“话费余额不足?手机营业厅,专享优惠。即日起至3月8日,猛戳充值www.chongzhi10086.com,充50送100,充100送200,充200送500,多笔充值,多笔增送。中国称动和你一起”的诈骗短信。截止案发,被告人彭伟峰共发送虚假诈骗短信39452条。2017年3月2日2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华威商务酒店楼下将被告人彭伟峰抓获,在其身上查获手机两台,并在613房间内起获正在运作的涉嫌伪基站电子设备一套。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彭伟峰的供述及对其发送信息的酒店房间、入住登记表、摄像头、发送短信的手机、电子设备、发送页面截图的指认笔录;2.被害人邵某的报案陈述;3.抓获被告人彭伟峰的经过;4.被告人彭伟峰的户籍证明;5.搜查笔录;6.扣押物品清单;7.被害人邵某的个人明细对账单;8.现场勘查记录;9.检测报告及告知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彭伟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电信网络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伟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伟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彭伟峰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彭伟峰是从犯;2.被告人属犯罪未遂;3.被告人是初犯;4.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伟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伟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电信网络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伟峰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彭伟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伟峰受他人指使犯罪,相对罪责较轻,但综合全案,不宜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第1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伟峰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台、摄像头一个、电脑一台、天线一条、电子设备一台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