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京久与李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京久,李顺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3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京久,男,朝鲜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军,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顺玉,女,朝鲜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李京久因与被上诉人李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9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京久主张李顺玉向其借款300,000元,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李顺玉为其出具的欠条,用以证明李顺玉欠款的事实。且李京久在一审法院庭审后提供的其他打印证据,用以证明李顺玉收到500,000元及李顺玉向李京久儿子账户打款280,000元、向李京久账户打款50,000元的还款事实。故一审法院以李京久不能证明其支付李顺玉300,000元借款,且李顺玉确已收到300,000元的事实,故驳回李京久的诉讼请求不妥。故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一审法院应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99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京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元科审判员 郭 净审判员 范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