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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榆林与茶陵县华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榆林,茶陵县华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337号原告:黄榆林,男,汉族,1968年6月5日生,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书新,萍乡市诚信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茶陵县华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经济开发区二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55070896XO。法定代表人林笔芹。原告黄榆林与被告茶陵县华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黄榆林诉称:2016年12月8日到2017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存在产品原材料合同买卖关系,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622594.92元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货款。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22594.92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茶陵县华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南省,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应移送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合同,无法依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故本案仅能依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茶陵县华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文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汤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