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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6375包振林与启东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振林,启东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375号原告:包振林,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告:启东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周子超。原告包振林诉被告启东天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诉讼费,且经本院催交,原告仍未缴纳。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振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