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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左庆芳与被告李少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庆芳,李少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700号原告:左庆芳,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家街。被告:李少福,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索建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玲,女,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左庆芳与被告李少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左庆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庆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庆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左庆芳负担。审判员  卞熙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