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左庆芳与被告李少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庆芳,李少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700号原告:左庆芳,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家街。被告:李少福,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索建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玉玲,女,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左庆芳与被告李少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左庆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庆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庆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左庆芳负担。审判员 卞熙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