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新昌县恺帝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新昌县恺帝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388号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杨朝晖。被执行人:新昌县恺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城关江南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厉军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恺帝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剡东印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请求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17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