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9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群与张兴云、刘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群,张兴云,刘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2号原告:刘群,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枫田镇人民政府干部,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文,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云,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福县。被告:刘彬,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福县。原告刘群与被告张兴云、刘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刘群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计870元,由原告刘群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代理审判员  聂 菲人民陪审员  彭铜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