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梁永淳、谭爱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梁永淳,谭爱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855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负责人:汤典勤。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华、李伟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淳。被告:谭爱青。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梁永淳、谭爱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7.84元、财产保全费690.27元,两项合计1428.1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梁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