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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建平与长沙市望城区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长沙市望城区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望城区物资管理中心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337号原告:胡建平,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灿洪,湖南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玲,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张汉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柏,男,系被告监事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长庚,男,系被告办公室主任。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物资管理中心,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捍红,主任。原告胡建平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沙市望城区物资管理中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胡建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平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1351元,减半收取计5675.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谭厚成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顺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