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8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彭涛与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197号原告:彭涛,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与南三环交汇处西北角雁翔广场1号楼1901室。法定代表人:黄色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与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772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86元。审判员 何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书记员王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