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明文、王福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676号本院2017年6月14日对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明文、王福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42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书写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如下:”后应为:一、被告胡明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按年利率6%上浮60%计算,2014年5月3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王福权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审判员 葛一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延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