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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冀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057号原告:冀某,女,汉族,1990年11月6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宋某,男,汉族,1986年11月21日生,住襄城县。原告冀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冀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