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庄加熊与洪明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加熊,洪明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597号原告:庄加熊,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明哲,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庄加熊与被告洪明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庄加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庄加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庄加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庄加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