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刑终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刑终133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自报),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粤0306刑初21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和前女友盘某某分手,遂将其之前送给盘某某的手机要回,但手机密码是由盘某某设定,被告人黄某某无法使用。201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到盘某某工作单位索要开机密码。盘某某同事被害人詹某上前为盘某某打抱不平,被告人黄某某与詹某因此发生争执。次日,詹某在盘某某的示意下向被告人黄某某的妹妹发送一条微信语音,让被告人黄某某不要再找盘某某的麻烦,后语音被盘某某撤回,但该语音微信已被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被告人黄某某之后心生怨恨,决定报复詹某。2016年1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了一把长约30公分的水果刀伺机报复詹某。2016年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江南百货对面马路上拦截住下班途中的詹某,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水果刀朝詹某的肩膀、脖子处各砍了一刀。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逃离现场,其在逃跑途中水果刀被詹某的同事打掉,后被詹某的同事追上,并由附近的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詹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自愿认罪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上诉提出:其买刀是为了防身,不是为了报复被害人,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本案所采信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黄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时不能正确处理,事先准备刀具并持刀砍击被害人,原判根据上诉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黄某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文 芳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迪(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