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韦初将与柳州市万业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初将,柳州市万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2150号原告:韦初将,男,1977年9月8日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现住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玉德,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州市万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茅山路36号白云小区别墅7号。法定代表人:刘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韦初将与被告柳州市万业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韦初将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初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韦初将负担。审判员 李 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