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虎与王洪伟、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虎,王洪伟,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1311民初106号原告:叶虎,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修胜,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伟,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被告: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东200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区沂蒙路4号环球国际商业用房第4层。负责人:宋传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斌,公司员工。原告叶虎与被告王洪伟、临沂市顺驰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顺驰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虎与被告顺驰公司、保险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如下协议:一、保险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前给付叶虎医疗费等损失153160元,此款汇入原告叶虎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幸福支行,卡号:62×××76);二、叶虎自愿撤回对王洪伟的起诉;三、叶虎与顺驰公司、保险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就此了结,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元,鉴定费1680元,合计236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樊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