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冯某与许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许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386号原告:冯某,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才,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珍,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许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本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苗 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