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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冯某与许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许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386号原告:冯某,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才,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珍,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许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本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苗 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