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立民与隗合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民,隗合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947号原告赵立民,男。被告隗合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民与被告隗合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立民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英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