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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立民与隗合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民,隗合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947号原告赵立民,男。被告隗合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民与被告隗合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立民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英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