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大栓与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大栓,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李天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669号原告:潘大栓,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中牟县解放南路**号。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大街196号(官渡大街和建设路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王振州。被告:李天雄,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潘大栓与被告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李天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潘大栓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大栓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大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大栓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安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