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骏与董爽、董鸿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骏,董爽,董鸿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124号原告:杨骏,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董爽,女,汉族,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董鸿志,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杨骏诉被告董爽、董鸿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提出采取其他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