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2414-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昌致等14人与深圳点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四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致,赵丰,周书花,徐梦云,赖文兵,洪浩翔,吴永先,潘伟麟,林国暖,陈志灵,李吉涛,杨智明,陈超,于小丽,深圳点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2414-2427号申请执行人孙昌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书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梦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赖文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洪浩翔,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永先,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潘伟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国暖,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志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吉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智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于小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点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深南花园裙楼B区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5929344。法定代表人方智。申请执行人孙昌致等14人与被执行人深圳点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四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6]2294号至230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深圳点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扣划157874.5元并支付各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1075.58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6]2294号至2309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俊涛审判员 羊大雄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智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