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986号原告:高某,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郓城县。被告:桑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高某与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