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986号原告:高某,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郓城县。被告:桑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高某与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