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辖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秀容、卓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秀容,卓爱萍,云南红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户户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鲡利,唐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秀容,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爱萍,女,汉族。原审被告:云南红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茂斌。原审被告:云南户户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鲡利。原审被告:刘鲡利,女,汉族。原审被告:唐龙成,男,汉族。上诉人唐秀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8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唐秀容上诉称:一、一审遗漏了当事人,势必引发送达程序的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二、一审裁定书中存在错误之处,上诉人申请移送的法院为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而非四川省临江县人民法院,本案应当由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三、被上诉人卓爱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小区中心组团,一审裁定不能当然认定被上诉人住在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卓爱萍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涉案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第八条中约定,如未能协商一致或争议不能解决的,各方当事人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甲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