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何文林、侯小香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何文林,侯小香,何强,汾阳市博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128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何文林,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被告:侯小香,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被告:何强,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阳市。被告:汾阳市博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西河南路。法定代表人:郭永青。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文林、被告侯小香、被告何强、被告汾阳市博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焱审判员 吴 炼审判员 管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灵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