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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晏小三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小三,杨金山,杨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晏小三,男,1965年7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杨金山,男,1935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杨记祥,男,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晏小三申请执行杨金山、杨记祥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晏小三已经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杨金山、杨记祥,本院于当日以2015年延执字第00244号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13666元,与本案被执行人、执行依据及立案标的均相同。本院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正在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的,在执行时如果发现应该驳回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晏小三所提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学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