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57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与王连喜、穆利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王连喜,穆利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7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住所地集宁区恩和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连喜,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六苏木乡麻迷图行政村北沟村。被执行人:穆利钢,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西大街路***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王连喜、穆利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王连喜、穆利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民初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