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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巧泉与高臻、唐敏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朱巧泉,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高臻,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唐敏花,女,198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高建涛,男,196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程志刚,男,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林春国,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朱巧泉与高臻、唐敏花、高建涛、程志刚、林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巧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常熟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106号民事判决书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正芳代理审判员  彭 秦代理审判员  孙伟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